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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洗澡不幸窒息身亡 天然气公司自愿赔1.5万

信息来源:四川新闻网 时间:2006/5/7

洗澡身亡 天然气公司赔钱   任某到同事租的房子里洗澡,不料却窒息身亡。任某的父母悲痛之余,将房主、任某生前的单位和某天然气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任某在洗澡时紧闭门窗,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某天然气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天然气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院。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调解,天然气公司自愿给付对方经济补偿1.5万元。   洗澡时,他不幸窒息身亡   2004年2月27日晚上7时许,某通讯公司员工任某到一个同事的租住房里洗澡。但由于这个房子里安装的天然气热水器没有排烟通道,再加上窗门紧闭,通风不畅,任某在洗澡时窒息死亡。任某的父母悲痛之余,将房主、天然气公司和通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2万元。   天然气公司辩称,出事的出租房浴室有窗户通风。另外,国家强制性规定,天然气器具使用寿命为8年,而任某使用的热水器已有8年8个月,他们在安装时就通过发送手册的方式向用户告知了安全知识,而且每年还通过电视台等途径告知。因此,任某的死亡是他自己闭窗洗澡造成的,与热水器的安装、使用并无因果关系,天然气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房主马某提出,他不是将房屋租给任某的,任某的死和他没有任何关系。通讯公司则称,任某是公司的见习期内员工,他出事后,公司基于保险关系已支付了3.7万元。   调解:天然气公司赔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任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浴室内洗澡应保持空气流通,但他却紧闭房门,没有尽到自我保护的义务,对自己的死应承担70%的责任。   另外,天然气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装,致使热水器存在安全缺陷。而且,天然气公司有义务告知超过使用期限的热水器用户,提醒他们更换或停止使用。虽然天然气公司通过电视宣传了安全用气知识,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证明其已对用户完全尽到了监管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房主与任某并不存在租房关系,所以,他没有责任。而通讯公司基于保险关系,其已支付给原告方3.7万元,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任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为7万余元,天然气公司承担2万余元。   宣判后,天然气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在成都市中院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最终,天然气公司自愿给付任某的父母1.5万元经济补偿。   过期是否提醒,商家做法不一   昨日,某天然气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公司以前曾安装过一批热水器,但现在已不承接该业务。对之前安装的热水器,他们在安装之时就已向用户明确告知使用年限届满后应及时更换。至于公司现在是否会对使用年限届满的用户提出更换建议,就不清楚了。“毕竟已经很久没安热水器了,而且很多用户已经换了新的,就没再强制检查了”。   有关专业人士提醒广大用户,燃气热水器常见故障之一就是打不燃火,这也是引起人员窒息死亡的重要原因。对此,用户一定要定期更换打火电池,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根据我国《家用燃气燃料器具安全管理规定》,自售出之日起,家用煤气热水器使用寿命为6年,液化气和天然气热水器为8年,且每年至少要做一次专业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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