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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被绑架遭撕票 人事局认定工伤法院则否决工伤

信息来源:春城晚报 时间:2006/4/29

昆明某文化公司业务处长曾某被他人骗出公司绑架并被杀害,凶手被绳之以法。经家属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而曾某所在的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以自己与受害人是劳务居间非劳动关系为由将工伤认定机关晋宁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业务处长被“客户”撕票 2004年11月23日下午4点,曾某接到一客户打来的电话,询问购买墓地的情况,并约定第二天上午去看墓地。11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这名客户到公司将曾某接走。当天下午5点左右,曾的妻子向某打丈夫电话,此时电话里传来一个陌生人的声音,随即就听到了自己丈夫说:“你不要报警,去找钱。”电话就挂了。十多分钟后电话又响,曾某再次要妻子去找钱。接到这个神秘的电话,向某放下电话立即跑到公司作了汇报,公司随即派人和向某一起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11月26日,曾某被绑架者杀害。 人事局认定属于工伤 丈夫身亡后,妻子向某向晋宁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晋宁县人事局)提出了工伤申请,而昆明某文化公司则提出自己与曾某之间无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居间关系的抗辩理由。去年7月25日,晋宁县人事局作出曾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的认定。同年9月18日,昆明某文化公司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12月14日,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05年12月30日,文化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晋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晋宁县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晋宁县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工伤认定、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当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对仲裁结果不服可通过诉讼解决。被告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仲裁解决,但被告在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的情况下,就认定曾某的死亡属工伤,剥夺了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因此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不公。而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就劳动关系的争议进行了简要论述并明确作出确认,但由于被告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未就劳动关系作出任何书面的意见,而由复议机关来确认,具有终局确认的性质,结果同样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问题申请其他合法救济的途径,违背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原则,因此,复议机关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在程序上也缺乏合法性。 于是,法院撤销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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