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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心情不好就贴罚单说明什么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06/4/12

 交警处罚违章原本无可厚非。但南昌市东湖区交警大队的警察却揣着罚单,在并不通行的路上见车就贴,既不管司机是否在场,更不出示证件。他们所热衷的,似乎是开罚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非查处违章本身。而据了解,当晚值班民警近两三年一直上中、晚班,由于无法照顾好家,和妻子发生了一些摩擦,因此值勤时脾气不是很好。大队教导员说,他们就此已进行了严厉批评(见4月10日《市场报》)。   不论是交警“心情不好”,还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滥开罚单,都是一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而现实中这种执法人员凭感情执法,有时甚至凭一时心境而定,往往是一句话不投机,就行使处罚权的现象并不罕见。而之所以有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处罚程序不规范,使处罚程序或如同虚设,对处罚过程监督不够等原因造成的。致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谁与不处罚谁,以及处罚金额多少的随意性都特别大。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虽然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绝不等于可以滥用职权。而如果滥用处罚权,就像南昌那位交警滥开罚单那样,不仅会使被处罚者对执法者的执法动机产生怀疑,而且被处罚人就往往就会不遗余力动用各种资源,使出浑身解数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类共同的本性,作为被处罚者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以较小的投入将事情处理好。因此,拉关系、走门子就成为各种手段中的***,也就为被处罚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目的提供了条件。同时也给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容易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油水案"、"糊涂案",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   其实如何避免交警“心情不好”就随意罚款的现象,说穿了就是如何避免执法者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如果仅仅靠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认识是不够的。因为任何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水平是无法完全防范权力滥用的。所以对任何的权力都要做必要的限制,对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   这就需要为执法部门制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严格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将执法过程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条款细化为具体的细则,使执法人员的处罚标准从浮动性变为刚性,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操作空间。严格规范、合理使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从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处罚决定的形成,到最后处罚结果的兑现,都要按对权力有制衡和监督的法定程序来完成;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审计部门对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后所得的款项要进行严格审计,落实其上缴财政的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行使主体,使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惧而不敢滥用自由裁量。如此,才有可能避免警察因"心情不好"去罚款,才能避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能避免执法者权力的滥用。 作者: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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